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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2016-08-19 12:59:12| 来源: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在黑龙江省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缴纳保险)在黑龙江省的居民;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黑龙江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考。

第六条 2016年以前(含2016年)入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学生和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历相对应的教师资格,2017年以后(含2017年)入学的师范教育类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外省取得的国考笔试单科或多科合格成绩,且符合在我省报考条件的,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有关要求,在报名参加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时,其单科或多科笔试成绩在有效期内属合格成绩,可以免予考试。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笔试和面试不指定统一教材,考生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根据考试大纲知识点自行复习、备考。

第十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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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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