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全面负责我省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省招考办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试中心函〔2013〕157号),具体负责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考务工作;
(三)负责自主命题工作;
(四)组织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五)管理、指导、监督各考区工作;
(六)负责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市(行署)(省管县(市)按原隶属划分)为单位设立考区。笔试知识与面试知识设置以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符合需要为原则。各市(行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的管理工作。要做好政策宣传,面试考官的推荐、选拔和管理,保障教师资格考试安全有序进行。各市(行署)招考办根据省招考办的具体安排,做好相关考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省财政、省物价局批复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教育部教师司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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