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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2016-08-19 12:59:12| 来源: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其中,《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的考试国家暂不统一组织,我省暂时结合面试进行考查。

第十三条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具体科目分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历史与社会、科学等15个科目。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分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音乐、体育与健康、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14个科目。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 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考生,方可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不分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分为语文、数学、科学、英语、品德(社会)、美术、音乐、体育共8个学科。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相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面试,纳入国家统一面试。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八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条 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暂定一年一次,其中笔试每年3月份或11月份进行,面试每年5月份或12月份进行。笔试和面试考生均须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报名。

第二十一条 统一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知识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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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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