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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身体权与隐私权的对比

2022-05-26 09:42:44| 来源:黑龙江中公教育

身体权与隐私权的对比

在法律当中,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但学生群体是未成年人群体,权力往往要多余义务,所以学生的权力是考试的主体。那我们来了解一下学生具体有哪些权力。

一、学生的权力

1.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与学生密切相关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2.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一般而言,学生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3.受教育权,根据《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以下五项权利,分别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二、易混淆点

身体权VS隐私权

身体权: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赋予权利人对私人生活的控制权,而人身自由权也是身体权的组成部分。

身体权和隐私权的区别主要在于所含范围大小不同,人身权的范围比较大,它包含的权利比如有言论方面、生活出行等多项。

而隐私权却专指个人隐私方面,范围就限制在隐私上,不包括其它的权利,只是人格权中的一个基本权利而已。

所以在我们考虑老师搜身这个问题时,人身自由权,也就是身体权。

三、小试牛刀

1.圆圆有一头漂亮的长发,经常在上课时玩头发,不按照教师刘某的要求进行活动,多次劝说无效后,刘某恼羞成怒的剪掉了圆圆的头发。刘某的行为( )。

A.侵犯了圆圆的名誉权

B.侵犯了圆圆的健康权

C.侵犯了圆圆的身体权

D.侵犯了圆圆的肖像权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幼儿保护。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包括了自然人形式上和实质上维护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的完整性和有限制自由支配身体的排他性权利。侵犯身体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对尸体的损害;(2)对身体组织的非法保留、占有;(3)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侵害。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状态,一般认为,对身体组织,例如头发、指(趾)甲等的破坏,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痛楚,均认为其行为对身体权构成侵害;(4)实施外科手术中的不正当行为。题中老师的行为虽然没有对幼儿造成痛楚,也没有给幼儿带来伤害,但是对幼儿的身体外观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因此是侵犯了幼儿的身体权,故本题选 C。

A项:名誉权指自然人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题干中并未对社会评价造成侵害,故不符题意。

B项: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题干中老师剪了幼儿头发,但对幼儿的健康并未造成实质性伤害,故不符题意。

D项: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题干未涉及,故不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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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伊春中公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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