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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伊春市复工复产主要支持政策

2020-03-26 17:08:06| 来源:伊春中公教育

三、支持骨干工业企业复工复产
(三)加大对骨干工业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电力装备、钢铁、煤化工、石墨深加工、石油化工、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交通运输装备、汽车及配套、生物医药、化肥农药塑料薄膜生产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行业中,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2020年1月1日以来新增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省级财政按照疫情期间企业实付利息的50%贴息,单户企业不超过30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中解决。同时,对支持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由省工信、发改部门确定支持企业名单。对已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政策支持的企业贷款不重复贴息。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各市县政府)
(四)给予农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固定用工补助。对于2020年3月底前复工复产的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生产企业,省级财政按照企业固定用工人数和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企业,在每人补助2000元基础上再增加补助500元。(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各市县政府)
(五)将所有参保企业纳入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对所有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省级财政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以工代训天数计算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解决。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四、支持“百大项目”开工建设
(六)加大政府专项债券对“百大项目”开工建设支持力度。坚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早发、多发”原则,加大对上争取,支持项目“开春即开工”,尽快形成有效投资。对2019年续建项目和2020年前期手续完备、具备施工条件或已经施工的新建项目优先支持;对2020年前期手续较完备、预计可开工的新建项目提前安排专项债券,支持项目备料等基础准备工作;对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且能立即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在债券发行前,各级财政可通过先行调度国库资金超前支持。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
(七)实行阶段性困难行业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纳税人通过“以申报代申请”方式办理免税手续。各市县落实此项政策减收由省级财政负担。
(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八)加大贷款周转金对中小微企业续贷倒贷支持力度。在现有企业贷款周转金10亿元规模基础上,省级财政再安排10亿元短期借款,用于疫情防控期间增加贷款周转金规模,为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续贷倒贷提供应急周转支持。降低贷款企业成本,贷款周转金手续费减半收取;延长贷款周转金使用期限,根据企业需要,贷款周转金单笔业务使用期限可由原30天延长至60天。各地贷款周转金运营机构要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周转效率,扩大服务范围。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地市政府)
(九)加大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采购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对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将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比例,由6%~10%统一调整为10%,按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省财政厅、各级预算单位、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融资担保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体娱乐、旅游等重点行业小微企业,纳入政府生活保障的“菜篮子”“米袋子”以及肉蛋奶等供应的“三农”企业,新增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在原有标准基础上下降50%,对上述企业办理展期贷款的,免收担保费。省级再担保机构对同业合作机构承做的省内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代出保函业务和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的疫情防控重点项目,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同业合作机构开展的符合国家担保基金报备条件的省内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级再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从20%提高到40%。(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控集团,各市县政府)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的政策,按规定落实。本规定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重复的,可从优执行,但不重复支持。
省税务局
税务二十条支持政策

减免类(10项)
1.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6.对纳税人因疫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符合条件的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符合规定的罕见病药品、生物制品实行简易办法征收;自产创新药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不征收增值税;
8.蔬菜和鲜活蛋奶肉等物资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9.国家储备商品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医疗机构等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扣除类(3项)
11.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可享受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政策;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3.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退税类(2项)
14.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5.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医药生产、经销等企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
服务类(5项)
16.将2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17.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条件的,依法优先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18.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期间简化停业登记办理流程,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或无需申请由税务机关发起批量处理等方式,及时办理停业登记;
19.对因疫情影响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
20.从即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提供“网上申领发票、免费邮寄配送”服务;优先确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等企业发票限额和用量。
省粮食局等三部门
尽快恢复全省秋粮购销工作


2月27日,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联合下发《关于尽快恢复全省秋粮购销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有序、规范地恢复我省秋粮收购工作,在妥善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同时,确保全省农民余粮顺畅流通、有序销售,解决农民“卖粮慢”“卖粮难”问题。
秋粮收购恢复时间
按照省防控指挥部《黑龙江省以县域为单元实施分区分级分类精准管控办法》明确的分区分级分类管理措施要求,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企业、农发行分支机构根据各县(市、区)疫情风险等级及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完善恢复收购工作流程,组织秋粮收购主体制定完善恢复秋粮购销实施方案。低风险县(市、区),立即全面恢复秋粮购销工作;中风险县(市、区)要在满足防疫要求的基础上,不晚于2月底前全面恢复秋粮购销工作;高风险县(市、区)要根据疫情态势逐步恢复秋粮购销工作。
加强收购组织指导
(一)问题导向科学研判。全面细致调查摸底,真实准确掌握本地区农户余粮销售情况,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按照各地疫情分级情况,动态采取针对性措施推进秋粮购销,切实防范化解卖粮难和坏粮风险。
(二)统筹区域收购组织。为满足农民就近售粮需求,各地要本着“以县域内收购为主,市域内统筹收购为辅,兼顾考虑收储矛盾突出区域协调安排跨市域收购”的原则,研究划分具体到市、县的粮食收购区域布局安排。统筹抓好政策性收购和市场化购销,对无力解决政策性收储矛盾的个别市、县(市、区),要及时上报,对遇到的其他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并上报情况。
(三)做好收购工作统筹。要利用各类媒体定期公布恢复收购的库点信息,与乡镇政府配合指导各收储库点做好售粮人员的排队组织,有效利用网络、电话、“惠三农”售粮APP开展预约排号售粮。
(四)督促企业加强服务。充分发挥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作用。安排专人做好售粮人员登记及入库前消毒,优化收购流程并兼顾作业防疫,在检验、称重、卸粮等环节多开口、快接卸,避免人员聚集、减少人员接触。
(五)加强疫情防控指导。突出做好农民休息室、结算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消杀防控,强化紧急情况应对,必要时及时疏导、分流售粮人员。要不定期督导企业按要求做好防疫措施和对上岗员工的管理,对违反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情况要坚决查处。
(六)增加政策性粮食收储能力。
一要增加库点。确有仓容缺口的县市,要摸清辖区内符合条件要求的可供认定的委托、租赁库点,尽可能增加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网点。二要挖潜增容。取消部分仓房单个货位储粮量不超过1万吨的限制;对经商物粮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设计,单个货位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且完成竣工验收的钢结构挡粮网(板)仓房,装粮高度上限放宽到7米,设计装粮高度低于7米的,仍按设计高度执行。其余情况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定出库的粮食,加快出库,必要时可协调先腾仓倒库。
统筹抓好保障工作
各地要按照落实粮食安全工作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责任制要求履行属地责任,组织粮食、农发行、中储粮等相关部门(单位)成立专班,建立高效工作机制,抓紧抓实抓细各项疫情防控和秋粮购销措施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
(一)突出重点抓秋粮购销,防范卖粮难和坏粮风险。要严格落实和用好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对符合质量标准稻谷要敞开收购、应收尽收,并组织好四等及以下稻谷的市场化购销。要指导农户科学储粮和节粮减损,引导农民错峰有序销售余粮。要引导玉米深加工企业积极开展收购,促进就地转化,落实好大豆加工补贴政策,扶持大豆加工企业尽快恢复产能,保持生产稳定。
(二)加大运输协调力度,畅通秋粮购销流通渠道。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执行粮油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粮食运输车辆给予优先保障、优先通行,为农民余粮顺畅销售、秋粮购销有序流通提供便利。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督促粮食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粮食企业抓细抓实收购、烘干、入仓、加工等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四)加强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维护收购市场秩序。各级粮食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加大涉粮案件查处力度,优化秋粮购销环境,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收购市场秩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企业可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2月19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权益的通知》,包括公积金缴存可适当延后补缴、企业可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等7条措施。
一、引导提高网上办理率。引导缴存单位和缴存人通过政务平台、网上营业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对无法线上办理的,应引导在疫情结束后延期办理。确需马上办理的实行预约办理和错峰办理,确保合理分流,减少人员聚集。
二、保障问题解答热线畅通。确保12329服务热线畅通,及时做好政策解答和预约工作,指导网上办理,将咨询者遇到的问题记录在案,反馈公积金中心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反馈。
三、合理延后贷款还款期限。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还款的,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不作逾期处理。
四、保障缴存人的提取权益。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时限要求的,可延期办理;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缴存人,可根据其实际需求合理确定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五、公积金缴存可适当延后补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自愿缴存个人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说明情况并在疫情解除后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其间,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缴存人申请租房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
六、企业可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帮助减轻企业负担,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经营正常后恢复正常缴存。各公积金中心应加快受理审批。
七、支持缴存预约服务时间延后。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预约业务的缴存人,疫情影响期间未能如期办理的,可重新预约,不视为个人爽约。
八、开通“特事特办”服务渠道。针对个别春节前已完成公积金贷款审批业务但受疫情影响尚未放款的,要与缴存人进行充分沟通,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协调委托银行共同完成贷款发放,满足缴存人的放款需求,保障缴存人权益。
九、强化对一线抗疫人员的服务。为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开通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通过电话指导、线上办理、预约一对一服务等手段为他们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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