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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伊春市复工复产主要支持政策

2020-03-26 17:08:06| 来源:伊春中公教育

1.县级组织申报
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对拟享受奖励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筛选和审核工作。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报的申请材料逐一核实并存档备查,要核准申请主体的基本情况、经营资质、生产记录以及贷款、付息等有关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确定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申请文件,随附“奖励政策申请表”、“贷款贴息申请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一并上报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复核汇总。
2.市级复核把关
市(地)级要对县(市、区)上报的申请文件、拟奖励主体和绩效目标申报表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核准后形成市(地)级申请文件,连同汇总后申请表和绩效目标申报表于6月20日前一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3.省级审核批复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对市(地)上报的申请文件、申请表及绩效目标申报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将资金需求、拟奖励主体和省级绩效目标等相关文件履行会签程序后报省政府,省政府批复后按规定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
生猪定点屠宰厂奖励政策联系人:张智杰13633605865
蔬菜生产保供奖励政策联系人:吕 涛15663606616
乳制品加工企业奖励政策联系人:朱 赫13804514099
生猪规模养殖场奖励政策联系人:孙立明13089716789
贷款和贴息政策联系人:邢陆阳15204514101
担保政策联系人: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汪晓淳18545159067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
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十八条
3月2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黑龙江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我省实际,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解决个体工商户尽快恢复营业。
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各地要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落实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对餐饮类个体工商户,可采取开放窗口经营、即买即走、网络经营等灵活经营形式,从食品安全管理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品牌餐饮经营者开始逐步开放营业。
(二)保障用工、物流和防护用品需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要采取措施,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要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组织协调解决复工复产的个体工商户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三)减免和缓缴社保缴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四)减免税费。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减按1%执行等税收支持政策。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我省相关规定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费用。
(五)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六)降低还贷压力。积极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采取展期、延期、循环贷款等手段,切实减轻受困个体工商户还本付息压力,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各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确保快速响应企业各项金融服务需求,制定特殊时期授信方案和应急操作标准,通过建立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等方式,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七)增加定向支持低息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积极运用低息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指导各金融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着力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八)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帮助其尽快获得贷款。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九)加大典当行对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服务力度。鼓励典当行适当延长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当户缴纳前期利息及当期续当综合费用的期限;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无法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当户,酌情暂不做逾期绝当处理,酌情减免一定逾期罚息;优化服务流程,加大线上业务操作,加快相关民品、动产、不动产变现,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服务力度,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缓解经营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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