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资讯 > 近期动态 >

【重要通知】伊春市复工复产主要支持政策

2020-03-26 17:08:06| 来源:伊春中公教育

四、帮助企业稳定生产
12.帮助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为企业运输应急物资、产品、原料提供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免收通行费、优先保障通行等便利。(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
五、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
13.减免中小企业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业主(房东)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疫情期间,引导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14.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省科技厅、省工信厅)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期限的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的,我省遵照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惠农政策“黄金十条”


2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稳产保供的意见》出台,内容包括保障蔬菜、肉蛋奶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针对畜牧养殖和蔬菜生产基地,蔬菜、肉蛋奶、饲料加工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稳产保供工作等十条意见。
一、支持生猪屠宰。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支持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给予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屠宰场设施改造、产品开发、提档升级和日常消毒、人员防护以及非洲猪瘟检测等保障措施方面的投入。日屠宰量500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日屠宰量200-499头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二、促进牛奶加工。对疫情期间不限收、不压价、不减产,日收奶量超过50吨以上的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维护生鲜乳正常收购秩序,降低生产成本,缓解因市场销售困难、喷粉储存增加成本等方面矛盾。日收奶量100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日收奶量50-100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三、扶持生猪养殖。对养殖规模大、基础条件好、供应能力强,在疫情防控期间能够增加出栏和猪肉供应的生猪规模养殖场给予一次性奖励。能繁母猪存栏1万头以上,今年5月末前出栏生猪2万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能繁母猪存栏2000头以上,今年5月末前出栏生猪1万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四、增加蔬菜供应。对今年3月末前累计生产上市总量50吨以上的鲜菜(食用菌)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在应急生产支出方面给予30%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冬春淡季蔬菜生产高标准基地的高能效型棚室(含食用菌发酵隧道)、蔬菜(含鲜食玉米)冷藏冷储、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改造和提档升级。生产面积50亩以上,今年3月末前累计上市蔬菜85吨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生产面积30亩以上,累计上市蔬菜50吨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储窖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今年3月末前累计向市场投放平价储备蔬菜(含鲜食玉米)总量达到2000吨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五、加大信贷支持。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安排一定融资规模,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蔬菜、肉蛋奶保供企业支持力度;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省农业农村厅)
六、降低融资成本。对养殖场和蔬菜、肉蛋奶保供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贷款利息按照不高于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有关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农业种植类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纳入政府物资保障的客户免收担保费。对经有关方面确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存量续贷或展期客户免除担保费。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七、推动产销对接。引导和组织电商平台与农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对接,扩大农产品线上营销。引导企业、合作社积极对接客户,先行通过网络签订订单,疫情结束后快速交易。
(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八、确保运输畅通。将蔬菜、肉蛋奶等“菜篮子”产品,进入屠宰、加工企业的活畜禽、生鲜乳等鲜活农产品,饲草饲料,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纳入应急保障运输范围,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确保运输车辆“一证在手、全省通行”。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九、强化产品检测。对重点市县蔬菜、肉蛋奶保供企业产品,免费提供分类别、分批次质量安全快检工作,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
(省农业农村厅)
十、加强防疫支持。在防护用品、消毒用品调配上,适当向蔬菜、肉蛋奶、饲料加工等重点生产加工企业倾斜。
(市县政府)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至5月31日止。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的,我省遵照执行。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惠农政策“黄金十条”实施细则
扶持政策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开复工奖励
主要支持疫情期间复工复产,正常收购并屠宰生猪的定点屠宰厂。屠宰厂需具备下列条件:
1.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等经营资质手续齐全,符合国家和省级要求;
2.年设计屠宰能力15万头以上,具备肉品品质检验和非洲猪瘟PCR检测能力,按规定开展检测、记录齐全;
3.2月10日至5月31日期间有3个月正常生产,日均屠宰量200头以上;
4.生猪来源、检疫票据齐全,屠宰数量记录清楚,猪肉及产品出入库登记明晰;
5.维护市场秩序,未出现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操控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近两年未发生肉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
6.配合省市县工作需要,及时完成有关生产调度和信息报送任务。
奖励标准:日均屠宰量500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80万元;日均屠宰量200-499头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40万元。
(二)乳制品加工企业奖励
主要支持疫情期间复工复产,正常收购生鲜乳并持续生产的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降低生产成本,缓解因市场销售困难、喷粉储存增加成本等方面矛盾。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许可证等经营资质和手续齐全;
2.年处理生鲜乳能力2万吨以上,具备生鲜乳和乳制品检测能力,并按规定开展检测、记录齐全;
3.2月10日至5月31日期间,连续有3个月正常生产,日收奶量50吨以上;
4.生鲜乳收购合同、记录齐全,喷粉数量(含委托喷粉)记录清楚,乳制品出入库登记明晰;
5.维护生鲜乳收购秩序,不限收、不压价、不减产,近两年未发生乳制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
6.配合省市县工作需要,及时完成有关生产调度和信息报送任务。
奖励标准:日收奶量100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日收奶量50-100吨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生猪规模养殖奖励
主要支持疫情期间正常生产,保障一定量生猪出栏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场需具备下列条件:
1.环评批复、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手续齐全;
2.能繁母猪场和育肥猪场配套,防疫和粪污处理设施完备,并正常运行;
3.能繁母猪(含后备母猪)存栏2000头以上,2月10日至5月31日期间育肥猪出栏累计达到1万头以上,出栏育肥猪在省内屠宰加工;
4.能繁母猪存栏记录、育肥猪出栏记录及佐证材料清楚;
5.配合省市县工作需要,及时完成有关生产调度和信息报送任务;
6.未享受2019年大型生猪规模场加快恢复生产扶持项目。
奖励标准:能繁母猪存栏1万头以上,5月31日前出栏生猪2万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60万元;能繁母猪存栏2000头以上,5月31日前出栏生猪1万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蔬菜生产保供奖励
对今年一季度扩大蔬菜产能、提升生产能力、增加应急供应等三方面给予奖励。
1.扩大蔬菜产能。支持利用温室(或菇房)等农业设施,采取室内增温补光、提高土地利用率等措施,增加生产面积,缩短生产周期,进行叶菜、速生菜、黄瓜、番茄等蔬菜和食用菌生产应急采摘上市。生产基地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防疫期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应急保供、平抑菜价等作用突出,已在工商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生产主体棚室规模(室内可使用面积)30亩以上,一季度累计上市量达到50吨以上;
(3)生产期间影像资料齐全,有地理坐标、有时间,生产过程、投入品管理记录完整;
(4)蔬菜产品出入库凭证或销售凭证清晰,有依据;
(5)电费、加温费、燃油费、人工费、卫生防疫费等应急生产支出账目清晰,票据合理;
(6)生产经营活动能够配合安全检查,做好防护工作;
(7)上市蔬菜产品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
奖励标准:按照不同生产品种和上市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瓜果类、叶菜产品每公斤补助不超过1元;葱蒜类蔬菜和食用菌产品每公斤补助不超过0.8元;工厂化蔬菜、食用菌生产经营主体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增加应急供应。支持有冷藏冷储和冷链物流设施,快速释放库存储菜有序平价投放市场,提高应急保供能力的新型经营主体。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防疫期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应急保供、平抑菜价等作用突出,已在工商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包括批发市场等专门从事商业流通活动企业;
(2)储藏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储藏设施;一次性储存蔬菜等产品达到2000吨以上;
(3)大白菜、洋葱等蔬菜、菜用马铃薯(不含种薯)、鲜食玉米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入窖(库)储藏、保鲜(冻),2020年一季度累计向市场投放平价储备蔬菜产品总量达到2000吨以上;
(4)储菜收储量及收储价格真实且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5)市场投放量及销售价格佐证材料完整。
奖励标准:达到上述条件,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
3.提升生产能力。为保证疫情期间市场供应,对新建和改造生产设施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基础设施建设奖励。重点支持新建改扩建高标准基地的高能效型温室。需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工商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2019年新建成高标准温室(现代菇房)10亩以上或改扩建温室50亩以上,自有建设资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且一季度已达产。新建温室(菇房)每栋投资不低于25万元,改扩建温室每栋投资不低于4万元;
(3)设施建设符合用地要求,设计建造标准达到省农业农村厅推荐的5种适合我省冬春季蔬菜生产的棚室结构参数。工程建设支出账目清晰,票据合理,且有相应的影像佐证资料;
(4)基地近两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
(5)有一季度购种(苗)、生产资料投入的凭证,生产面积达30亩以上,生产影像资料齐全;
(6)一季度累计上市蔬菜50吨以上,蔬菜产品出入库凭证或销售凭证清晰,有依据。
奖励标准:新建温室(现代菇房)20亩以上、改扩建温室面积100亩以上,一季度可生产面积达到50亩以上,累计上市蔬菜85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新建温室(现代菇房)10亩以上、改扩建温室面积50亩以上,一季度可生产面积达到30亩以上,累计上市蔬菜50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五)信贷和担保支持政策
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安排不低于10亿元融资规模,支持促进蔬菜、肉蛋奶保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年销售总额的50%,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对符合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按3.15%的低利率执行,审批放款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天。
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全力保障10万至300万元区间客户融资需求,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疫情期间,纳入政府生活保障的客户,新增业务担保费减半按年化0.5%收取。对经有关方面确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存量续贷或展期客户免除担保费。
申请贷款和担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具备以下条件:
1.奶牛存栏30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0头以上,父母代种鸡存栏20万套以上,肉鸡存栏30万只以上,蛋鸡存栏5万只以上养殖场;
2.年屠宰能力15万头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年屠宰能力5万头(只)以上牛羊定点屠宰厂,年屠宰能力200万羽以上肉鸡定点屠宰厂,年屠宰能力100万羽以上鹅定点屠宰厂;
3.年蔬菜育苗能力1000万株,一季度实际育成苗100万株以上生产基地;
4.日产菌包能力12万袋以上,一季度生产菌包1000万袋食用菌菌包生产企业;
5.肉蛋奶、饲料生产加工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申请贷款和担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名单管理,县级申报、市级复审、省级审核。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当地符合条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申报,形成初步名单后报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复审。市(地)复审通过后汇总名单于2月29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审核。省农业农村厅将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提供给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和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贷款和担保业务。
(六)贷款贴息政策
1.贴息时限
对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发生的存续或新增银行贷款进行贴息。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新发生贷款,按发生贷款日至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2.贴息对象
符合信贷和担保支持政策中申请贷款条件,持续经营,运营情况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猪养殖场贷款贴息不在此次贴息范围,继续按《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补充通知》(黑农厅联发〔2019〕456号)执行,养殖场规模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以上。
3.贴息标准
贴息标准按照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报价利率,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
实施程序
对经确定的符合申请贷款和担保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与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和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接。对申请一次性奖励和贷款贴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执行以下程序。

1 2 3 4 5 6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伊春中公lsx)
关键词阅读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伊春中公教育

微信号:yichunoffcn

立即关注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