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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民法》中关于宣告死亡制度相关知识点

2018-05-19 14:17:04| 来源:

由此可知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为:

(一)人身方面

1、婚姻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其配偶可以另行缔结婚姻。例如丁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可以与他人另行缔结婚姻,哪怕经过几年后丁又重新出现,此时其前妻与他人的婚姻仍旧合法有效,且不构成重婚。

2、子女收养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可以当方决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注意,哪怕事后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也不得以自己不知情为由主张他人的收养无效。

(二)财产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债权债务要进行清理,其个人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处理。

四、宣告死亡的撤销

根据《民法总则》第五十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由此可知,被宣告死亡的撤销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被宣告死亡人仍然生存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没有死亡的。比如下落不明的人又回来了或者人虽然没有出现但是跟他又重新取得了联系的。

(二)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此处注意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法律上并没有顺序的限制。

(三)由法院作出撤销宣告

五、撤销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同宣告死亡一样,撤销宣告死亡同样对被宣告人产生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的影响,具体表现为:

(一)人身方面

1、婚姻关系

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子女收养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在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二)财产关系

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应当返还原物;无法返还原物的,应当给予补偿。但注意,如果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宣告死亡制度是民法学中较为重要的知识,在考试中多是考查宣告死亡后的法律效果,建议大家在做题时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入手。最后祝大家备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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