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事业单位 > 阅读资料 >

2018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法律常识之个人所得税法

2018-05-19 14:21:29| 来源:

2018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法律常识之个人所得税法

伊春中公教育为各位考生提供2018黑龙江省考备考资料如下。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所得的个人纳税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要对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对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2)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018黑龙江企事业单位招聘汇总
事业单位 教师招聘 国考信息 银行招聘 国企公告
招警公告 公选遴选 行测资料 申论资料 面试资料
资料领取 活动汇总 QQ交流群 面授课程 网校课程
关注伊春中公教育移动端(http://m.yichun.offcn.com/)及时了解公职项目新鲜招聘资讯,更多信息请访问黑龙江中公教育!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摩卡)
关键词阅读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伊春中公教育

微信号:yichunoffcn

立即关注

热门招聘关注查看备考干货关注查看实时互动关注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