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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特岗教师实施方案通知

2016-07-19 09:58:36| 来源: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6年黑龙江特岗教师实施方案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6〕5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我省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的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和省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大力推进教育公平和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切实加强农村特别是乡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建立省级统筹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按照“统筹规划、完善机制、科学配置、严格管理”的要求,深入推进我省实施“特岗计划”工作。

(一)与中小学编制管理工作紧密衔接。“特岗计划”设岗县(市),应是教师队伍力量总体薄弱、结构性矛盾突出,且须有充足的编制保证新招聘的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满后有编可落。“特岗计划”实施期内不得再以其他方式补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

(二)与中小学教师补充、调整教师队伍结构统筹考虑。要科学、合理规划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整体工作,通过实施“特岗计划”,将中小学教师补充、调整通盘考虑,整体设计,从根本上解决我省农村地区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采取倾斜政策,鼓励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

(三)与教师资源的科学配置有机结合。“特岗教师”的安排要充分考虑中小学教师队伍现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和合理确定各学校、各学段、各学科教师结构及其需要补充的教师数,科学配置,发挥实效。重点向音乐、体育、美术、外语、信息技术等紧缺学科倾斜。要努力促进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原则上“特岗计划”安排在乡(镇)及其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把做好村小和教学点“特岗教师”招聘工作作为2016年工作重点,进一步提高村小和教学点“特岗教师”招聘比例。县城学校不列为“特岗计划”设岗学校,城市、县镇学校补充教师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的“特岗教师”。

(四)省级“特岗计划”与国家“特岗计划”统筹实施。招聘对象及条件、招聘办法及程序、招聘人员的相关待遇和有关政策相统一。

(五)严格执行政策,坚持规范操作。各市(地)、县(市)要充分认识实施“特岗计划”的重要意义,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政策规定,强化管理机制,严密工作程序,确保实施工作质量和管理的规范化。
   二、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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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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