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今年继续一并实施国家“特岗计划”和省级“特岗计划”,“特岗教师”招聘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全省计划招聘1600人,其中国家“特岗计划”招聘1100人,省级“特岗计划”招聘500人。国家“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即“国家级贫困县”)、边境县(市)、原“两基”攻坚县、少数民族自治县、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覆盖的县、省级贫困县,今年申报实施的县(市)为巴彦县、延寿县、木兰县、拜泉县、甘南县、泰来县、龙江县、克东县、富裕县、克山县、依安县、东宁县、穆棱市、桦川县、桦南县、同江市、汤原县、抚远市、杜蒙县、鸡东县、密山市、嘉荫县、明水县、青冈县、望奎县、兰西县、逊克县、勃利县、呼玛县、饶河县等30个县(市);省级“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为国家“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以外的所有县(市),今年申报实施的县(市)为方正县、尚志市、五常市、宁安市、林口县、庆安县、安达市、肇东市、宝清县、集贤县、加格达奇等11个县(市)。
三、各部门职责及分工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省教育厅为此项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特岗教师”公开招聘、岗前培训、跟踪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实施县(市)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协调“特岗计划”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同省教育厅做好教师招聘工作及聘后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市)要根据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量,在空编数额内安置服务期满的“特岗教师”,省编办要加强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设置特设岗位县(市)的政府及其上一级政府负责本地区实施“特岗计划”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强实施工作的管理。设岗县(市)的县级有关部门要为“特岗教师”提供周转宿舍及其他生活必要条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设岗的学校要加强对“特岗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四、实施办法和步骤
(一)招聘
招聘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按照公布需求、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集中培训、签订合同、上岗任教的程序进行。招聘的对象、条件以及具体办法详见附件1。
(二)聘后管理
⒈省教育厅建立“特岗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对“特岗教师”实行聘后全程跟踪管理和评估。各设岗县(市)教育局也要建立信息数据库,及时将“特岗教师”的有关情况向省教育厅报告。
⒉“特岗教师”聘用期间,其户口根据本人自愿,可留在原籍,也可迁至工作学校所在地或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城;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工作单位,并应积极主动参加工作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人事档案由服务县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管理。服务期满后,被国家机关、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服务期间建立的工作档案和党(团)关系按规定转到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单位管理或由政府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未被录(聘)用人员的工作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转到原生源所在地政府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
⒊“特岗教师”聘用后的日常管理与考核主要由设岗学校和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度结束,各设岗学校要对本校“特岗教师”的各方面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存入其工作档案。
五、有关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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