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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特岗教师实施方案通知

2016-07-19 09:58:36| 来源:黑龙江省教育厅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的有关精神,“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特岗教师”聘期计算工龄、教龄。聘期内在评职、晋级、评优、参加培训、福利待遇等方面享受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相同待遇,并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三)“特岗教师”在聘期内,由所在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要求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按合同条款解除聘用合同。

(四)“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留在当地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要在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量内正式聘用并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范围,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

服务期满不留基层学校工作的,由其自主择业,当地政府应创造便利条件并提供必要帮助。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提供必要和可能的就业服务。

六、资金保障

实施“特岗计划”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实施国家“特岗计划”,由中央财政按照人均年2800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用于补助“特岗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实施省级“特岗计划”,由省级财政按照人均年2800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用于补助“特岗教师”的工资性支出。“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并同时实施中小学绩效工资。实施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地区,应将相应岗位的“特岗教师”纳入实施范围。各地要统筹落实资金,用于解决“特岗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其中,交通补助按“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的交通费补助标准执行。以上实施“特岗计划”所需资金,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基础上,不足部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特岗教师”所在地财政负担。

“特岗教师”招聘考试、岗前集中培训相关工作费用,由省教育厅负责,面试、体检、招聘等环节工作的经费,由招聘的县(市)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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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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