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定期存款的利息计算采取利随本清的办法,即在支取本金时计付利息。存期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对年按360天计算,对月按30天计算,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单位定期存款到期支取,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有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应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单位定期存款部分提前支取时,若剩余部分不低于起存金额,则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对剩余部分应开具新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其利率为原存款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若剩余部分不足起存金额,则应对该笔定期存款予以全部支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单位定期存款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例2-1:某单位存入银行一笔定期存款20万元,期限1年,月利率1.875‰,9日25日到期,该单位于10月9日来行支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为0.6‰,其利息计算为:
到期利息=200 000×12×1.875‰=4 500.00(元)
逾期利息=200 000×14×(0.6‰÷30)=56.00(元)
该笔存款应付利息为4 556.00(元)
四、单位存款利息的核算
商业银行所有存款应按月(季)预提应付利息。各分支机构实际支付利息时,直接计入当期成本。月(季)末由一级分行从预提的应付利息中列支。
㈠预提应付利息的核算
一级分行根据大机数据资料,集中计提应付利息时,填制转账借、贷方传票各一联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单位定期(或活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应付利息--单位定期(或活期)利息户
㈡支付存款利息的核算
1.分支机构实际支付利息的处理
各分支机构实际支付利息时,直接计入当期成本。
单位活期存款于结息日批量结息的,应编制利息清单三联,第一联贷方传票,第二联借方传票,第三联送存款单位。其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单位活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单位活期存款--××单位活期存款户
单位存款单户结息的,银行应填制利息凭证三联或以存款证实书代转账借方传票,另编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一联,贷方传票二联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同上。
2.一级分行冲减利息支出的处理
各县级支行将辖内实际列支的利息支出每月(季)末汇总上报一级分行,由一级分行等额从预提的应付利息中列支。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利息--单位定期(或活期)利息户
贷:利息支出--单位定期(或活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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