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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补充通知

2014-06-01 09:41:33| 来源:黑龙江教育信息网
 三、有关工作要求

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评,做好教师资格的申请认定工作,是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点环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我省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圆满完成。

2.坚持条件,严格把关。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严格区分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人员。不属于本次认定范围以及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受理申请和认定教师资格。要本着对教育事业和对申请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条件,严格把关,确保审查和认定质量。

3. 精心组织,严格程序。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精心做好申报的各项组织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申报人的资格审查、思想品德考察、普通话测试、身体健康检查以及证书发放等工作。要按照职责权限和相关规定为申报人员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到真实、准确、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学校要加强沟通协调,步调一致做好各阶段、各环节工作,保证认定工作有序开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随意向申请人员收取费用。

4. 及时汇总,抓紧上报。各县(市、区)、市(行署)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一定要按照全省统一受理申请认定时间做好各环节工作,保证到7月20日国家教师资格网关闭前,全部完成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认定并向国家上报认定人员名单工作。同时,各市(行署)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对本市及其所属各县(市、区)的认定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报《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黑教师〔2014〕29号文件附件2),于7月20日前报送省教师资格工作办公室。

受委托高校,也要在7月20日前将本校和承担的非委托高校的确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报《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黑教师〔2014〕29号文件附件2),报省教师资格工作办公室。此外,受委托高校还要将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测评原始影像资料进行备份,报省教师资格工作办公室以备审检。

5.各受委托高校免费提供给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各受委托高校按实际需要数量,到省教育厅师范师资处开具认领凭据统一到指定地点领取。各市(行署)及所属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自行解决免费提供的《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

有关未尽事宜见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黑教师〔2004〕274号)和《关于开展201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黑教师〔2014〕29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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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康春)
关键词阅读 教师资格 认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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