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县(市、区)、市(行署)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高校在进行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评前, 要对申请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的认定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再进行能力测评。
2.具有副高级教师职务(如中学高级教师、小学超高级教师)和其他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如主任医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的其他认定条件,并且一直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能力测评具体办法。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由学校提供申请人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3.具有中级教师职务(如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和其他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如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等)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的其他认定条件,并且一直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能力测评的具体办法,但必须提供近5年的教学笔记、案例和学校证明从事教学工作的相关材料。
二、关于受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一)受理认定范围对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须为符合黑教师〔2014〕2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认定范围和对象,并参加教师资格理论考试和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评且成绩均合格的人员,以及免考免试的人员。
(二)申请网上报名时间和程序
6月25日--7月6日为网上申报时间。具体申报办法:
1.符合认定范围对象条件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的申报时限,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 )进行网上申报。在此期间,我省将开通中国教师资格网受理本省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窗口。申请人通过网上申报窗口进行申报,超过时限网报窗口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网报申请。
2.申报人按网上的申报要求填写申报信息,下载并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A4纸双面打印),同时按照本通知要求,通过黑龙江教育信息网()下载《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等相应表格,按照黑教师〔2014〕29号文件要求,完成思想品德鉴定、体检等申报各项程序。
3.申请人提供的所有个人信息要保证准确无误,不得提供不实或虚假信息。因个人信息虚假或不实造成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三)现场确认时间和程序
7月6日--7月12日为现场确认时间。确认具体办法:
1.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并完成下载打印填报相关材料后,持认定需要的所有材料,在7月6日至7月12日之间,按教师资格分级认定的管理权限,到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高校进行现场确认。
2.在此期间,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现场确认;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市(行署)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现场确认,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由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1份,由认定机构免费提供)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2014年应届毕业生需要学校提供应届生相关证明和加盖录取学校公章的录取三联单);
(4)由就读学校或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6)由县(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表(1份);
(7)全省统考理论考试、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评成绩合格单或免考科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3.在此期间,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由本人到学校或受委托学校(承担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评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现场确认,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1份,由认定机构免费提供)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4)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5)由任职学校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7)由县(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表(1份);
(8)全省统考理论考试、教育教学实践能力测评成绩合格单或免考科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9)高等学校已聘任或拟聘任申请人为本校教师的聘任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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