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2013年下半年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为加强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6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6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
(一)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二)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三)省直机关房屋物业管理中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四)省直机关生活保障中心(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五)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幼儿园(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招聘计划
详见《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2013年下半年公开招聘人员计划表》(附件)。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遵纪守法,具备较好的思想素质、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或重大疾病,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年龄35周岁及以下,计算年龄时间截至2013年8月30日;
(五)具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六)具有岗位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七)服从招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八)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见附件);
(九)参加我省服务基层项目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满义务兵役退伍的高校毕业生均可报考,并享受省政府黑政发【2009】30号文件中明确的加分政策。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及曾受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在近3年各类招考过程中被录用主管机关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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