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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通知

2020-05-02 14:36:00| 来源: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

(十一)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力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将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积极开展“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电子商务”“农村青年电商”等创业培训。(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团省委、省扶贫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十三)拓展灵活就业空间。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保障其就业谋生。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平台就业支撑。支持劳动者依托滴滴、微商、支付宝等平台灵活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平台就业人员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切实满足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合理需求。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营造诚信守法经营环境,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

(十五)做好有组织化劳务输出。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和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推进“龙江健康码”与全国“防疫信息码”实现对接互认,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加强与中东部协作省份信息对接,推动有组织化劳务输出,鼓励农民工尽快返岗复工。对组织集中返岗、劳务输出涉及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给予支持。(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营商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就地就近就业。引导省内企业复工复产、百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优先吸纳农民工和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没有外出的农民投入春耕备耕,从事特色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发挥扶贫车间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兜底作用,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每介绍1人成功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0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疫情防控期间我省赴省外务工的农民给予交通费补贴,对吸纳农民稳定就业的省内企业和吸纳农民就地就近稳定就业的当地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省级稳企稳岗基金财政奖补资金中列支。(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

(十七)拓宽就业渠道。落实好国家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比例以及“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的部署。扩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今明两年,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大学生士兵),省属国企和驻省央企在年度用人计划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项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前提条件。对省内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求职创业补贴。(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征兵办、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省财政厅、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和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适当延迟录用接收。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相应延长应届毕业生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从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提高至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含)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70%;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就业困难群体兜底保障

(二十)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自2020年4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自2020年3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2020年3月至6月,以现行联动机制测算的补贴标准为基础,将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高1倍。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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