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30日
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着力有序推动复工复产
(一)取消复工复产不合理限制。坚持应急处置与常态化防控相结合,分区分级恢复生产秩序,保障必需的防控物资和应急处置能力,有力有序推动复工复产提速扩面。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不合理规定。〔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重点项目和行业加快开复工。加快项目前期审批、提前安排专项债券,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复工。动态调整商贸服务业开复工负面清单,有序推动服务业企业全面复工营业拉动就业。以推动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重点行业复工复产为突破口,带动产业链上下游相关行业开复工。(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完善服务机制,协调解决好复工复产企业运输服务保障、用工、日常防护物资等需求,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减负稳岗力度
(四)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按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负担。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019年以来没有拖欠工资记录的企业可免缴。落实好我省阶段性减、免、缓、降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
(六)强化融资信贷支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等工具,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提高其放贷能力,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可获得性。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提供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低小微企业担保费率且政策引导性强、效果好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援企纾困力度。充分发挥全省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作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对吸纳就业多、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担保及再担保风险补偿、应急周转金借款、保险费补贴和财政奖补资金等支持,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脱困、稳岗、扩就业。(省财政厅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提升投资和产业项目带动就业能力
(八)发挥百大项目拉动就业效应。省级百大项目由300个增加到500个,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落地,紧紧围绕基础设施短板、疫情暴露的短板、社会事业“补强提”、应急储备等重点领域,以及5G、大数据产业、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积极谋划储备一批重点项目,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可豁免项目环评手续办理。(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创新开展互联网招商引资。优化招商引资方式,发挥互联网平台优势,整合各类招商资源,积极通过视频洽谈、虚拟考察、在线签约等方式推进网络招商、“不见面”招商,持续不断推进投资和招商促进稳就业。(省商务厅负责)
五、鼓励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十)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局、省人社厅,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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