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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龙江事业单位刑法中常见的侵犯财产类犯罪你真的了解了么

2020-03-17 16:25:55| 来源:伊春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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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历来是公基考试中的重点内容,核心考点主要围绕着犯罪论和刑法分论两部分,这次主要是针对刑法分论中常考的侵犯财产类犯罪进行介绍,主要有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和侵占罪。

首先,先简单介绍下这几种罪名的基本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夺罪,主要指的是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是多次抢夺的即符合刑法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实际事业单位考试当中,这几种罪名经常出现,大多数不难,理解基本概念即可,但有些地方的考试包括像三支一扶这种类型的,出现的一些题还是有一些难度的,主要是一些情形几种罪名容易混淆。实际教学中,也是需要反复强调把握罪名的核心。盗窃罪,传统观点“秘密窃取,平和手段”,当然存在少数公然盗窃情形,简单介绍下主要还是和抢夺行为区分开即可。抢劫罪,三个核心点,第一,当场取财,当场使用暴力;第二,手段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第三,是对人使用暴力;注意转化型抢劫的考点,侧重强调即可。抢夺罪,一般考察不难,把握两个核心,第一,公然、迅速、明抢、趁人不备,虽然现在有些情形不再强调趁人不备,但还是少数;第二,对物实施暴力,这个点也是需要侧重强调的,若是对物的暴力转化为对人的暴力则不再是抢夺行为而是抢劫行为。侵占罪,同理,把握“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这两个点进行判断。下面,实际列举几道题加深下理解。

【例题再现】李某深夜下班途中,见马路边一男子醉酒倒地,神志模糊,随身所携带钱包落在一旁,顿起贪念,佯装熟人将男子扶至路旁,将皮包取走(内有5000余元现金和银行卡若干),李某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抢夺罪

C.诈骗罪

D.抢劫罪

【答案】A。本题难度偏易,但对初次接触法律的学生来说还是容易做错的。首先,题干当中李某与该男子并不相识,只是“佯装熟人”,趁人喝醉,拿人财物,我们也可以判断出取财手段也是极为温和的,故A选项正确,是用平和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明显题干中并未表现出对物实施暴力,不符合抢夺的要件,故B选项错误。诈骗罪的核心是使得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物,题中受害人处于醉酒状态,并无处分财物的意识,故C选项错误。抢劫罪是要压制对方的反抗,当然压制手段一般情况下是暴力方式,但很多情形温和手段也可,比如采用迷药或者灌酒的方式也可压制,但本题中二人并不相识,并非李某压制受害人反抗,仅是趁受害人喝醉取财而已,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例题再现】一日,甲乘坐出租车,下车时将内装1万元的手提包落在出租车内。在甲下车不久,乙乘坐此出租车并在座位上发现了甲的手提包,在下车时将甲的手提包据为已有。乙的行为性质是( )

A.侵占罪

B.盗窃罪

C.不当得利

D.抢夺罪

【答案】B。本题难度中等。主要考察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分以及加入了一个易混项不当得利。简析题干,甲将高价值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此时该手提包应当视为司机保管之下,也就是由其合法持有,但当下一波乘客发现该手提包并据为己有,也就是将他人合法持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秘密的转为自己占有,这是符合盗窃罪要件的,因为此时手提包并不是由乘客乙合法持有的。当然,若是出租车司机发现手提包后据为己有,是可以构成侵占罪的,也就是满足了“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这一要素。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对于侵占和不当得利,一般情况侵占行为主要是由于加害人针对受害人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属于刑事责任,而一般不当得利主要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或过错导致的,属民法债发生的原因之一,故C选项错误。D选项抢夺罪联想其构成要件明显不合题意,排除。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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