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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龙江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试题分析-民法

2020-02-18 16:34:11| 来源:黑龙江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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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部分的法律常识一直以来均为各地事业单位考试题目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民法一般分为两部分内容进行考查,第一部分考查的是民法总则中的内容,一般为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监护的设立与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代理以及其他诉讼时效等。这一部分内容通常来说考察的难度并不会特别大,使我们在民法中比较容易得分的题目。而在其他的法中,像民法中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婚姻法继承法等这一部分题目考查的时候,相对来说就非常容易出错。而这一类题目也是我们在民法中,普遍会考察并且作为考试的难点而设置的题目类型。其中婚姻继承的题目是比较容易出现细节性问题的,本文旨在通过对于之前考试中出现的题目进行分析,帮助大家去理解其中的考察难点。

【例题1】小桃怀孕后,公婆许诺:如果生的是男孩将赠与未来的孙子房产一处。孩子出生后小桃向公婆主张房产,公婆却反悔,表示赠与的时候孩子还没出生,赠与不成立。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赠与不成立,因胎儿没有民事权利

B.赠与成立,因胎儿民事权利自怀孕时起算

C.赠与不成立,因赠与没有完成,可以撤回

D.赠与成立,因涉及胎儿利益保护,可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故本题选D。

【例题2】陈某死亡时,遗产由其母,其妻乙和两个孩子丙、丁继承,当时乙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份额8000元。胎儿出生后10小时死亡,这8000元应:

A.由甲继承 B.由乙继承

C.由丙、丁继承 D.由甲、乙、丙、丁

【答案】B。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顺序是: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是排斥的,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但是应当为胎儿保留份额。本题中胎儿的保留份额在胎儿出生时便属于胎儿所有,胎儿死亡后按照《继承法》,8000元应当由他的母亲乙继承,其他人不参与继承。故本题答案为B。

【中公点评】

大家从上面的题目可以看出,我们对于继承法的考查,通常会结合在民法总则中民事权利能力关于胎儿的特殊规定进行考察,这种题目一般都是将两个知识点结合起来,从而提高题目的难度,所以大家在学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两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因此大家在学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搞清楚,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在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时是法律明文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情形。而对于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的顺序,以及继承人的要求也是,此类题目中多考查的点,只要把这两个部分的内容把握好,大家就能够在考试中比别人更加容易地获得此类题目的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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