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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聘网考试资料:到底去哪儿告?
上一篇文章我们介绍了行政诉讼中到底该告谁的问题,今天我们详细地讲一下到底去哪儿告的问题。另言之,今天我们要解决的就是行政诉讼中的地域管辖问题。打开《行政诉讼法》,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的行政案件有不同的管辖规则,有的是由被告所在地管辖,有的是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可以管辖,有的却与原告及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没有直接关系……一会儿去这告,一会儿去那告,那么到底去哪儿告呢?接下来,我们就详细地梳理一下相关内容,以帮助同学们更好地掌握这一知识点。
一、基本原则是被告在哪儿去哪儿告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根据该条规定,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都要去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
比如,我由哈尔滨开车出差至大庆授课,在大庆被当地交警以超速驾驶为由,罚款200元。我对该罚款不服,则应当去大庆有关法院进行诉讼,而不能回哈尔滨提起诉讼。这背后的道理其实很简单,我在大庆被处罚,那么相关的证据、材料都在大庆,在大庆进行诉讼更方便证据的搜集和案件的处理。所以请记住,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被告在哪去哪告!
二、经过复议的案件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行政诉讼法》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比如,黑河市孙吴县公安局,以我违章停车为由,对我做出200元罚款处罚。我不服,遂至黑河市公安局提起复议。市局复议完毕后,我仍然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我可以去县公安局所在地的有关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去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其原因是,案件经过复议后,原机关和复议机关都有相关的案件材料。所以,两个地方有关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经过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两个地方都能告。
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告及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比如:我是大庆人,长期居住在黑河做边境贸易,致富后带领家人去非洲旅游。回国时,我们从哈尔滨太平机场入境。哈尔滨市检疫局以疑似感染非洲某传染性病毒为由,将我强制隔离在绥化十五天。隔离完毕后,我不服打算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案件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诉讼案件,所以我可以去被告所在地——哈尔滨,提起诉讼;也可以去原告所在地,大庆——户籍地,黑河——经常居住地,绥化——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提起诉讼。所以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诉讼案件,原被告地都能告。
四、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由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也是因为与不动产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主要证据多集中在不动产所在地。这样规定,可以方便法院搜集证据,方便审理。
比如:我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有一套房子,但我的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是道里区,某天驻在南岗区的市住建局,以城市规划为由拆除了我道外区的住房。我如果不服,则只能去道外区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案件,只有一个地方可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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