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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文的概述
(一)概念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二)分类
1.根据形成和使用的具体公务活动领域的不同,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
2. 根据行文关系、方向的不同,公文可分为:
(1)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机关行文。如请示、报告等。
(2)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向其所管辖的下级机关行文。如命令(令)、决定、决议、公报、公告、通报、批复等。
(3)平行文,是指向同级机关以及向非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中不相隶属的任何级别的机关行文。如:函、议案。
3. 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公文可分为:
(1)规范性公文:15种公文、法律法规性公文和专用公文,如宪法、条例、办法、国书等均属于此类。
(2)领导指导性公文:命令、决定、决议、意见、通知、批复、通报等。
(3)公布性公文:通告、公告等。
(4)陈述呈请性公文:请示、报告等。
(5)记录性公文:纪要。
(6)商洽性公文:函。
(7)证明性公文,:介绍信、证明信等。
4.根据涉及秘密的程度的不同,公文可分为:
(1)秘密公文,是指含有一般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或团体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公文。
(2)机密公文,是指含有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或团体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公文。
(3)绝密公文,是指含有最重要的秘密,或者在一定的时间内,必须绝对地将知情人限定在极小范围内,泄露会使国家或团体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公文。
5.根据对处理时间方面的限制和要求的不同,公文可分为:
(1)平件,是指无特殊时间要求,按工作常规依次传递处理的文件。
(2)加急件,是指内容重要、紧急而需要优先传递处理的文件。
(3)特急件,是指内容非常重要并特别紧急,需立即优先迅速传递处理的文件。
【注意】电报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6. 根据来源的不同,可分为收文和发文。
(三)公文的稿本
公文的稿本是指公文的文稿和文本。
1.草稿:指供讨论、征求意见、修改审核、审批用的原始的非正式文稿,不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
2.定稿:指经审阅修改,由机关单位负责人签发或经一定会议讨论通过正式生效的文稿,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
3.正本:正本是指根据定稿按正规格式印刷的供向外发出用的正式文本,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
4.副本
(1)正本复份:送抄送机关了解内容或由本机关留存备查、归档等,在效用方面均具备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而正本送达主送机关,供对方直接办理,副本。
(2)公文复制本(如抄本、复制本等)由于无法完整重现公文的全部特征,不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5.试行本、暂行本、修订本:均是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均具备正式公文的效用。
(四)公文的语言运用
公文语言有着与其他文章不同的特点,即准确、庄重、平实、简明。
公文的表达方式以说明、议论和叙述为主。
二、公文的构成要素及格式规范
(一)版头部分
1.份号:指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2.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如“密级★1年”。默认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3.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
4.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省略“文件”二字)。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5.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如国发〔2016〕12号。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6.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二)主体部分
1.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文种不可省略。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2.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3.正文:是公文的主体和核心,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4.附件说明:指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5.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成文日期是指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是公文的生效日期,也是党政机关公文生效的重要标志。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印章是体现公文效力的表现形式,是公文生效的标志,是鉴定公文真伪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6.附注:是对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加以说明,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7.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属于主体,位于版记之前。
(三)版记部分
1.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2.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四)版心外要素——页码
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
(五)公文的用纸及装订规范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六)公文的特殊格式
信函、命令(令)、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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