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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龙江遴选公文写作:公文知识汇总

2019-01-15 18:06:56| 来源:黑龙江中公教育

三、行文规范

(一)行文关系和行文方式

1.行文关系

(1)领导被领导关系:如国务院和省政府之间。

(2)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如商务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局等主管部门之间。

(3)平行关系:代表性文种是平行文“函”。有的“通知”也可以发挥平行性。

(4)不相隶属关系,是指不是同一垂直系列不发生直接职能往来的机关及其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不论是相同级别还是不同级别,都要通过平行文如“函”进行协调。

2.行文方式

(1)逐级行文:为了维护正常的领导关系,有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的机关之间应基本采取逐级行文的方式。

(2)越级行文:指下级机关越过自己的直接领导机关向更高的上级领导机关甚至中央直接的行文,一般情况下避免越级行文。

(3)多级行文:指下级机关同时向自己的直接上级机关和更高一级的上级领导机关行文或领导机关同时向所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下级机关行文。为加快公文传递,在必要时可用。

(4)直达行文:是指党政机关直接发到最基层的党政组织或者传达到人民群众的一种直接行文方式。

(二)行文规则

1.一般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2.上行文规则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4)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5)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3.下行文规则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4.其他行文规则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四、15种法定公文的适用

(一)决议

适用范围: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范围: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

1.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2.特点:性、强制性、严肃性、限定性

(四)公报

1.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2.特点:内容上的庄严性、形式上的多样性、使用上的习惯性(有关人口普查等统计结果用公报)

3.其他知识:最具新闻性,较详细

(五)公告

适用范围: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较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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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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