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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浅谈政府信息公开

2019-01-02 13:44:46| 来源:

3.主动公开的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3.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年度报告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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