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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浅谈政府信息公开
谈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不少考生很是头疼,一方面知识点较为繁多,另外一方面这个部门法离我们的生活很有距离感,知识点晦涩难懂,考生很难把握。为了方便考生备考将行政法中较为冷门的知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知识整理给大家,方便考生备考。
一、政府信息公开概述
(一)概念
1.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掌握或者控制的信息拥有知情权,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予公开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
(二)政府信息的具体公开机关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的范围
1.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
2.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公开的程序
(一)依职权公开
1.依职权主动公开的范围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主动公开的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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