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黑龙江事业单考试备考:一般自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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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尤其是一般自首是事业单位的考察重点。考察方式主要为,给大家设计一个小案例,让大家根据所学习的法学知识判断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接下来,我将就一般自首的构成条件进行探讨,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一般自首的概念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就此规定我们可知,一般自首的构成模式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那么什么行为算是自动投案,什么行为又算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呢?
二、自动投案的认定
(1)自动投案必须是发生在行为人尚未归案之前(时间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投案应当在其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或者是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查获犯罪嫌疑人之前,最低限度为犯罪事实已被发觉,犯罪嫌疑人已被确定,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果公安、司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交代自己罪行的,则不构成自首,但根据实际情况可能构成坦白。
(2)自动投案必须有实际的行动(客观条件)。因此,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则不能认定为自首。逃跑后,再次自动投案,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仍可认定为自首。但有几种特殊情况值得注意:
其一、犯罪分子因病、因伤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话、信件等方式投案;或者是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应认定为自首。
其二、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或者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也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3)投案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主观条件)。因此,投案的动机是不影响自动投案的认定的。不论行为人是出于真诚悔悟,抑或是因为畏惧法律的威严,或者是在外潜逃期间衣食无获,只要是自愿投案都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如果行为人是被亲友采取强制捆绑等手段送至司法机关,或者在他人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没有抗拒行为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因其缺乏投案的主观意愿。
(4)要求行为人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对象条件),有关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对犯罪有侦查、起诉、审判职能的公、检、法机关,也可以是除此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或者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甚至是乡、村政府及其治保组织。这里的个人,包括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村主任、村治保主任等非国家工作人员。
三、如实供述的认定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行为人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即其供述内容足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即可),而不要求其供述犯罪的全部事实细节。但有以下几种情况,值得强调:
(1)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罪行的过程中推诿责任,意图逃避制裁;大包大揽,包庇同伙;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其所知晓的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否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3)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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