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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林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选拔6人公告

2017-03-07 14:29:04| 来源: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决定公开选拔工作人员,具体公告如下:

一、公开选拔职位及人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职位:6人。

岗位职级:专业技术岗中级十级及以下。

二、公开选拔基本条件

(一)应聘人员除必须具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热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勤奋敬业,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

3.具有两年以上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经历;

4.历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5.身体健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受党、政纪律处分的人员;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4.未达到现工作地、单位或岗位要求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回避情形

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三、公开选拔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吉林省范围内人社系统的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仲裁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年龄35周岁及以下,担任仲裁员独立审理案件满1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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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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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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