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选拔职位及人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职位:6人。
岗位职级:专业技术岗中级十级及以下。
二、公开选拔基本条件
(一)应聘人员除必须具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热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勤奋敬业,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
3.具有两年以上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经历;
4.历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5.身体健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受党、政纪律处分的人员;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4.未达到现工作地、单位或岗位要求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回避情形
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三、公开选拔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吉林省范围内人社系统的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仲裁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年龄35周岁及以下,担任仲裁员独立审理案件满1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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