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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哈尔滨市司法局选任90名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公告

2016-12-13 09:27:09|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6哈尔滨市司法局选任90名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根据最高检、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哈尔滨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任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简称市级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任期

市级人民监督员对全市18个区、县(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十一种情形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实施监督。

市级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经此次重新确认程序留任的人民监督员视为连任,任期自确认之日起算。

二、选任名额及分布

本次拟选任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90名。每个区、县(市)的人民监督员名额拟定为5名,名额及地区分配可视情形做适当调整。

三、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是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的中国公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

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的选任:(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3)人民陪审员。

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选任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工作日8:30-11:30、13:30-16:00可到哈尔滨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处进行现场报名(香坊区香坊大街160号303室)。联系人:刘化元,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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