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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公文中的必考知识——公文的适用范围(一)

2016-09-27 14:27:22| 来源:黑龙江人事考试网
2016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公文中的必考知识——公文的适用范围(一)

【导语】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公文中的必考知识——公文的适用范围(一)》,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公文的考查占有一席之地的,这一部分对没有接触过其的学员来说,会觉得对其很陌生,也因此会觉得它比较难,其实这一部分的考查脉络非常清晰,比如它会重点考到,公文的特点、分类、语言特征、构成要素、适用范围以及处理过程等。那么在这几部分里,对公文的适用范围考查又是公文考查的重中之重,中公教育研究与辅导专家着重从这一部分出发,来看一下需要注意的一些考查重点分布情况。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在这里主要是注意决议的特点,如下:

1.性。决议是经过党的会议讨论通过才能生效并由党的领导机关发布的,是党的领导机关意志的反映。决议的内容事关重要决策事项,一经公布,全党、全国上下都必须坚决执行。

2.指导性。决议表述的观点和对事项的评价都具有指导意义。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决定需注意的是对其适用范围的考查,以及它的分类:按照具体用途和内容的不同,可将决定分为以下四类。

1.法规性决定。用于发布权力机关制定、修订或试行的法律文件以及由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如《X X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2.指挥性决定。用于对某个问题、某种事项、某种行动进行决策性的指挥部署,如《X X 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工业发展的决定》。

3.奖惩性决定。用于表彰或处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如《关于表彰2009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4.变更性决定。用于变更机构人事安排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如《国务院关于撤销X X 同志X X 省省长职务的决定》。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命令这里需要注意其两个特点:

1.法定的性。据《宪法》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以及县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首脑,才能发布命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布命令。军事机关经常使用的“命令”,是军事文书,不属于行政机关公文。一般来说,各级地方政府较少使用这种公文,国家最高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才比较经常使用命令(令)。

2.执行的强制性。命令(令)是以国家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对重要的行政工作进行决策性指挥的工具,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命令一旦发布,不管下级机关是否同意,有什么意见,有什么困难,都必须无条件地、不折不扣地执行。令出必行,违反命令或抗拒执行命令,将受到处罚。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公报主要是记忆其分类,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应用即可:

1.会议公报。是用以报道重要会议或会谈的决定和情报的公报。这种公报一般用于党中央召开的会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事项公报。党的高级领导机关用以发布重大情况、重要事件的文件。高层行政机关、部门向人民群众公布重大决策、重要事项或重大措施时有时也沿用此类公报。

3.联合公报。这是一种特殊用途的公报,用以发布国家之间、政党之间、团体之间经过会议达成的某种协议,如《中俄联合公报》。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联合印发,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了15种正式文种。在这里我们看了四种公文注意事项,希望给学员们带来收获,以便取得骄人成绩。(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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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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