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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民法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016-06-04 14:37:22| 来源:中公教育

【例2】丈夫甲与妻子乙 带领3岁的独生儿子丙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救援人员赶到时,发现甲、乙、丙均已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甲唯一的亲人为哥哥A,乙唯一的亲人为姐姐 B。(1)《继承法意见》第2条中所谓的“没有继承人的人”是指除了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人之外,该人没有“其他的继承人”。(2)丙除了甲、乙之外,没有 其他的继承人;而甲还有继承人A、乙尚有继承人B。因此,应推定丙先死亡,丙的遗产由甲、乙继承。(3)甲、乙均有继承人,且辈分相同,应当推定为同时死 亡,甲、乙互不继承,甲的全部遗产由A继承,乙的全部遗产由B继承。

【试题演练】甲、乙为夫妻,在一次意外事故中遇难,甲、乙没有子女,也没有遗嘱。甲有父母,乙没有继承人。对于甲、乙的遗产( )。

A.甲、乙的遗产一半归国家,一半归甲的父母

B.甲、乙的遗产均归国家所有

C.甲、乙的遗产均由甲的父母继承

D.甲的遗产由其父母继承,乙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答 案】C。中公解析:《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 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由于 乙没有继承人,所以推定乙先死,乙的遗产由甲继承,然后甲死亡,甲的遗产由甲的父母继承。故本题答案选C。

3.宣告死亡:(1)被宣告死亡 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2)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3)但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民 通意见》第36条)(见【例3】)。

【例3】甲下落不明,妻子乙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死亡宣告的判决。事实上,甲 隐没在稻香市生活。(1)2015年3月1日为甲死亡的日期。自该日起,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甲的遗产由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2)假设,甲于 2016年6月1日订立遗嘱,遗嘱确定自己在老家的遗产由其母亲丙一人继承,甲于2016年6月10日自然死亡。此时,应依照甲的遗嘱分配其在老家的遗 产,取得遗产的人应当将分配的遗产返还给丙,不能返还的,应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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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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