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聘请3家律师事务所作为省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报名条件
(一)依法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且正在执业中;
(二)有专职执业律师10人以上;
(三)执业信誉良好,无当事人投诉,无违法行为;
(四)有精通行政法律事务和民商事法律事务的执业律师。
二、报名时间
2015年6月10日至6月20日。
三、报名方式
将报名资料传真、邮寄或直接报送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姚羽洁,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邮政编码:150001。报名资料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执业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主管部门和律师协会评价推荐材料,为省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承诺书及收费标准等材料。
四、资格审查
招聘工作小组对报名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报名条件的,通知报名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参加竞谈。
五、组织考察
招聘工作小组到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考察,并将考察对象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
六、综合评议
根据竞谈、考察和公示情况进行评议,确定聘用的律师事务所。
七、决定聘用
对决定聘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无不良反映的,报省政府领导审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八、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至省政府本届任期结束。
九、聘用费用
不向作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律师事务所支付年度服务费用,只在处理省政府法律事务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每次向法律顾问单位支付3000元至5000元的服务费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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