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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下半年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招聘公告

2014-11-19 09:06:31|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6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616号)等文件精神,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决定面向社会为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简介

(一)黑龙江省中毒抢救治疗中心(黑龙江省第二医院、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院),是黑龙江省三级甲等专业医院,下设南岗分院、二门诊等分支医疗机构,为省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黑龙江省精神病防治院(黑龙江省第三医院),在黑河北安市,负责全省精神疾病的预防、教学、科研和康复治疗工作,是黑龙江省北部地区精神卫生中心,2014年医院新建的2万米门诊住院综合楼已投入使用。为省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三)黑龙江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主要承担皮肤病、性病、麻风病等领域疾病基础理论与治疗技术研究工作;承担皮肤病、性病、麻风病等领域疾病预防、保健等相关社会服务工作。为省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四)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所,主要承担全省结核病防治规划制定、疫情监测、结核病治疗技术研究及技术指导,为全省结核病防治提供保障。为省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五)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中心,主要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业务宣传、健康促进、音像资料、宣传品制作以及开展多样化的公益性社会宣传服务工作。为省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招聘计划(见附表)

三、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9年12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身体检查的各项要求;

(四)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见附表);

(五)服从招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六)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加分条件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及曾受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在近三年各类招考过程中被录用主管机关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网上报名。考生可在2014年11月24日9:00至2014年 11月28日12:00期间,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或黑龙江省人才评价网进入报名系统,浏览选择岗位,填写报名资料,上传照片,记录报名序号,打印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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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娟)
关键词阅读 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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