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本次修改属于对部分内容的局部修订。由于事业单位考试公基法律部分常常考察热点问题,故在此为大家总结归纳了本次民事诉讼法较为热门的修改亮点。
一、修改内容
基于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多人少”“诉讼成本高”“耗时耗力”等现象,为了提高效率、便利诉讼、简案快审、多元解纷,本次修改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认可网络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法条规定可知,适用在线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同意,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同时强调在线诉讼和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亮点在于推动了民事诉讼方式与信息化时代相适应。
(二)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这一修改使得审判组织形式与程序类型“解绑”,独任制不仅适用于简易程序,还可以适用部分普通程序。
2、《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根据法条可知在第二审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包括:①简易程序的二审;②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但都要求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适用独任制。这一修改的亮点在于推进二审案件简繁分流,提升司法整体效能。
(三)缩短部分期限
1、缩短了公告送达的时间
公告送达是采用公开宣告的方式来送达文书,一般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适用,通常的做法是将需要送达的文书张贴在人民法院布告栏内或公共场所,或者登报、广播、电视上播映等方式公开宣告,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亮点在于将之前的六十天缩短至三十天,缩短了审理周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负累。
2、缩短了简易程序的审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这一修改将简易程序的最长审限六个月缩短为四个月:3个月+1个月(情况特殊且本院院长批准)。
(四)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根据新法修改目前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种:①法定适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简单金钱给付案件+标的额为省级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0%以下。②约定适用:标的额超过省级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0%但在两倍以下+双方当事人约定。这一修改的亮点在于不仅缓解了司法压力,而且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二、总结
根据以往考试的试题分析,涉及到民事诉讼法部分的内容基本上都属于识记性考查,直接考查法条的可能性较大。因此要求大家在学习过程中着重注意经修改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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