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6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兜牢民生底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制定了《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
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益性岗位,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具有“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的特征,其开发管理应坚持“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原则。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措施;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检查资金支出使用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与其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协商机制,平衡把握本地岗位规模和岗位待遇。用人单位承担本单位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用工主体责任。在特定时期,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归集所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等,确保就业局势保持稳定。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聘任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主要包括:围绕疫情防控等重大突发事件,开发的防疫消杀、医护辅助、物流配送、道路管制、卡点值守等应急管理服务岗位;满足城乡基层公共服务需求,开发的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便民服务、妇幼保健、托老托幼助残、农村物流快递收发等便民服务类岗位;弥补“三农”领域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治理不足,开发的农村公路建设与管护、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造林绿化等岗位;以及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岗位。
公益性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就业困难人员及时提供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开展调查摸底,收集用人单位需求申请,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求和资金承受能力,确定本地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合理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
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公益性岗位聘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网站上,统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注明拟聘任岗位数量、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用人单位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等情况,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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