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位
(1)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检察业务研究指导能力,能稳妥高效处理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位所属领域各项检察事务;
(2)须从事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工作累计满3年以上;
(3)须为地市级检察院(含直属分院)员额检察官;
(4)担任员额检察官以来的司法办案工作量达到本院规定的标准,且近三年司法业绩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5)现任职务须为四级高级检察官,或担任一级检察官满3年(未晋升过检察官等级的,任正科级时间可累计计算);
(6)年龄不超过40周岁;现任职务为四级高级检察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学历可放宽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并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7)在下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5年以上;因业务工作表现突出,在五年内荣记个人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在下级检察院的任职年限可以减少一年;在五年内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在下级检察院的任职年限可以减少二年;任职年限按照本人所获最高表彰奖励减少,不重复计算。
4.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调查职位
(1)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检察业务研究指导能力,能稳妥高效处理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调查职位所属领域各项检察事务;
(2)须从事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刑事侦查业务工作累计满3年以上;
(3)须为男性;
(4)须为地市级检察院(含直属分院)员额检察官;
(5)担任员额检察官以来的司法办案工作量达到本院规定的标准,且近三年司法业绩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6)现任职务须为四级高级检察官,或担任一级检察官满3年(未晋升过检察官等级的,任正科级时间可累计计算);
(7)年龄不超过40周岁;现任职务为四级高级检察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学历可放宽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并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8)在下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5年以上;因业务工作表现突出,在五年内荣记个人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在下级检察院的任职年限可以减少一年;在五年内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在下级检察院的任职年限可以减少二年;任职年限按照本人所获最高表彰奖励减少,不重复计算。
(三)检察官助理职位条件
1.刑事检察监督职位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须为法学类专业(二级目录);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A证;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任检察官助理应具备的条件;
(4)须在政法委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刑事法律业务工作满2年以上;
(5)年龄不超过40周岁;
(6)现任乡科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一级主任科员、一级检察官、一级法官、一级检察官助理、一级法官助理、一级书记员、一级警长及以下职级。
2.刑事检察侦查职位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须为法学类专业(二级目录);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A证;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任检察官助理应具备的条件;
(4)须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从事刑事审判、刑事检察或刑事侦查工作满2年以上;
(5)须为男性;
(6)年龄不超过40周岁;
(7)现任乡科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一级主任科员、一级检察官、一级法官、一级检察官助理、一级法官助理、一级书记员、一级警长及以下职级。
3.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位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须为法学类专业(二级目录);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A证;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任检察官助理应具备的条件;
(4)须在政法委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从事法律业务工作,或在其他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工作累计满2年以上;
(5)年龄不超过40周岁;
(6)现任乡科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一级主任科员、一级检察官、一级法官、一级检察官助理、一级法官助理、一级书记员、一级警长及以下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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