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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河北石家庄市直事业单位招聘5010人公告

2020-07-29 14:39:10| 来源: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加强我市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号),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岗位和数量

计划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010名,各相关单位招聘的岗位、数量和条件详见《石家庄市2020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附件1)。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1984年3月1日至2002年8月3日期间出生), 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1979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岗位条件中对年龄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要求。2020年度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不受年龄限制。

6.具备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专业或技能等条件(详见附件1),国外留学生须出具教育部留学认证中心提供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其他条件:

1.岗位条件中的“高校毕业生”包括以下人员:

(1)纳入国家统招计划、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持有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2020年高校毕业生。

(2)国家统一招生的2018年、201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3)2020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2018年、2019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2.对要求具备教师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的招聘岗位,高校毕业生暂未取得相应职业(执业)资格但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的,可按照“先上岗、再考证”有关规定报考;对被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时应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未取得职业(执业)资格之前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试用期满未取得相应职业(执业)资格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3.岗位条件中的“定向招聘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指在石家庄服务且2020年度当年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含2017年及以前选聘的任职3年以上、考核称职以上的在岗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可视为具有服务所在地户籍。

4.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以及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可以参加应聘。

5.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方法是:从2020年8月3日算起,此前累计工作时间每满12个月计为1年。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6.岗位条件中对户籍有具体要求的,以2020年8月3日户口所在地为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2020年度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不受户籍限制。

7.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回避关系是指《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三)下列人员不在招聘范围内:

1.在读非应届普通高校学生(不含2020年度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2.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现役军人;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6.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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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伊春中公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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