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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山东德州禹城市事业单位招聘437人公告

2020-05-21 10:06:28| 来源:禹城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优化禹城市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增强事业单位发展活力,2020年禹城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37名工作人员(具体岗位见附件1)。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鲁人社规〔2017〕2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报考管理类岗位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可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毕业生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优秀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岗位学历为高中、中专(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及以上学历。

(三)报考卫生类岗位须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四)报考教育类中小学教师岗位须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报考教育类幼儿园教师岗位的应为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学前教育、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专业。

(五)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或技能条件及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1979年5月25日以后出生)。优秀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岗位年龄应该在45周岁以下(1974年5月25日以后出生)。

(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的“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须是禹城市生源、禹城市户籍或在禹城市从事基层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且完成协议书(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考核合格后,3年内(指2016年、2017年、2018年招募和选派人员,其中,“三支一扶”计划仅限2016年招募人员)报考的,实行定向招聘。已按照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适用该政策。

(八)面向应届毕业生定向招聘岗位:国内普通高等学校或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中,由国家统一招生且就读期间个人档案、组织关系保管在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于2020年1月至9月毕业的学生。在择业期内(2017年、2018年、2019年应届毕业生)未曾就业,其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以报考面向应届毕业生定向招聘的岗位。

(九)大学生士兵岗位:入伍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入伍前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退役后复学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且为禹城市接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应聘符合岗位条件的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的招聘岗位。已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不再适用该政策。

(十)优秀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岗位:应当现任职且任职3年以上,政治过硬,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扎实,实绩突出,模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经本乡镇、街道党(工)委组织推荐,可报考“面向优秀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岗位。任职时间足年足月累计计算,累计时间截止到2020年5月。

优秀社区(村)党组织书记岗位的报考人员,须在网上填报个人报名信息后,携带相关材料于2020年5月27日到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5房间进行现场审核。对违反正常秩序、工作纪律的,禹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有权取消其报考资格。逾期未参加现场审核的,不能报考相关岗位。

(十一)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认可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十二)经市公开招聘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十三)应聘人员学历证书所载专业应当与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相一致。除202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历证书、相应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取得外,招聘岗位要求的所有资格、资质及证书(含海外留学人员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应聘人员均须于2020年5月25日之前取得。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2018、2019届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教师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可于入职后一年内取得,无法如期取得的,予以解聘;持教育部考试中心印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视为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持国家卫健委印发的有效期内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视为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禹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现役军人;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且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报考。

2、曾受过刑事处罚、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3、考生不能报考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规定回避情形的岗位。

4、入学前与具体单位签有定向、委培合同的毕业生,未经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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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伊春中公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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