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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龙江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哪些危害疫情防控行为会构成犯罪

2020-03-09 17:48:34| 来源:黑龙江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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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对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李某昌(男,38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经初步调查,联防联控小组在了解到李某昌可能有涉疫经历情况后,于1月29日上门对李某昌进行排查,并告知其应按照防疫有关要求,隔离14天。在联防联控小组先后5次的核查中,李某昌均隐瞒疫情发生后其在湖北省武汉市居住的事实,并瞒报其于1月23日来深后多次无口罩外出、且于1月29日出现过咽部不适外出就医的情况。2月3日晚,李某昌因体温异常被送往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确诊,李某昌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即被隔离治疗。由于其瞒报涉疫经历和屡次无防护外出,致其所住小区27人被隔离观察,2名防疫工作人员被居家隔离观察。李某昌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国内肆虐,尤其武汉市是处于疫情重灾区,短短这一两个月已经夺走了数条鲜活的生命,举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然而在疫情期间,有些人却无视法律规定,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如上述案例中的李某昌,其隐瞒不报的行为,给周边群众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带来极大的威胁。在疫情期间,还有哪些危害疫情防控行为会构成犯罪呢?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情节严重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予以处罚。

二、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或者患者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式抗拒隔离的,情节较轻的,涉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一款二项,二款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予以处罚。

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较轻的,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一款一项予以处罚;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予以处罚。

四、已确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有脱掉口罩向医务人员吐口水,撕扯医务人员防护服等行为的,情节较轻的,属故意伤害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予以处罚。

五、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予以处罚。

六、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而故意传播的行为,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宣传信耶穌等宗教能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节较轻的,涉嫌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一项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予以处罚。

七、谎称自己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随意殴打他人、公然强拿硬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并威胁前来制止其行为的民警、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情节较轻的,涉嫌其他寻衅滋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四项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予以处罚。

八、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予以处罚。

九、未取得医师职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体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人贻误诊治或造成交叉传染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行医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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