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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龙江事业单位法律知识:银行卡多出的钱是否应该返还

2020-02-26 11:58:31| 来源: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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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在一家银行办理汇款业务时,因疏忽将5万元现金误存到周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帐户上。当日刘某某即与周某取得联系,要求周某退还误存的现金5万元,但是遭到周某拒绝,遂引起诉讼。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对不当得利进行了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上述这个案例中,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呢?一般情况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不当得利才能成立:第一,必须是一方受益。所谓一方受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了一定的财产利益。第二,必须是他方受损。这里所谓的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积极损失,又称为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消极损失,又称间接损失,是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亦即应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这里应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并非指必然得到的利益。第三,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第四,受益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这是不当得利之债成立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如果一方受益,他方受损有着合法的原因,那么这种“损”“益”结果,理应受法律保护,不存在不当得利问题。在上述案例中,周某获得5万元利益与刘某某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周某获得该利益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据此,可以认为周某获得的利益是一种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周某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银行卡内多出5万元存款,直接造成原告损失,此款应属不当得利,被告应当将5万元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不当得利5万元返还给原告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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