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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龙江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简述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2020-02-12 09:17:27| 来源:伊春中公教育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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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公共基础知识中法律的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同时,也是近两年来的一个社会热点话题。在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正当防卫也是一个高频考点,考查方式各个地区有所侧重,主要的考查方式是客观题案例形式出现,考察能否构成正当防卫,特殊防卫,以及与紧急避险的区分等等。那么在备考中,就要格外注意对于正当防卫构成条件的掌握。那么如何破解相关试题?中公教育研究与辅导专家就以本篇给广大考生梳理法律中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般正当防卫构成条件包含:

第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首先要注意现实要求,不能是主观臆想出来的不法侵害。比如,张美丽放学回家途中。路过一个漆黑的小胡同,发现了背后尾随着一个李四,手里边儿还拿着一把菜刀,然后呢?赵美丽以为这个人要对自己图谋不轨,就捡了块砖头回头把对方拍死,事后查明李四只是买把菜刀回家而已。这里张美丽的行为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不能,因为这个不法侵害不是现实存在的,属于假想防卫。其次,正当防卫要求面对不法侵害,没有要求必须面对犯罪行为。比如,精神病人张三拿刀想要砍死李四,李四不得已反抗,将对方打成重伤。那么李四的行为现在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可以,虽然张三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但是已经达到了违法程度,李四可以进行防卫。

第二,时间上要求违法行为正在发生,不得事前或事后进行正当防卫。比如张三抢劫了李四,跑了。李四又追了上去将张三打伤,把之前的钱又夺了回来。这里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不能。这里张三的抢劫行为已经完成了,李四面对的并不是一个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三,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张三正在抢劫李四,李四无奈就把张三的儿子小张抓了过来,掐着小张的脖子说再过来抢劫,我就把小张掐死。李四的行为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不能,李四的防卫行为针对的并不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第四,主观上要具备防卫的认识,如互相斗殴,防卫挑拨,偶然防卫等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张三李四在人民公园儿约架,签了生死状,说谁把对方打死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那么现在打斗过程中,张三错手就将李四打死,他算不算正当防卫?不算。这里在打斗过程中,双方想的更多的都是伤害对方而非防卫。

第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就会构成防卫过当。比如张三在李四家偷东西,李四回家之后发现了张三,为了防止进自己的财产受损,就拿把菜刀交小偷张三直接当场捅死。那么现在李四的行为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不能。李四的防卫行为所要保护的财产权益,远远低于他所造成的张三死亡背后的人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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