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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伊春事业单位法律之刑法怎么考

2019-10-17 14:05:07| 来源:伊春中公教育

2019年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是必考的内容,而刑法是学习法律的一个基础学科,也是必须学习和考察的内容。今天黑龙江中公教育为考生整理了几道预测题,以供大家学习。更多伊春事业单位考试技巧等备考资料可关注伊春事业单位招聘网


2019黑龙江事业单位法律之刑法怎么考

2019年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是必考的内容,而刑法是学习法律的一个基础学科,也是必须学习和考察的内容。历年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主要考察考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要求考生通过充分理解刑法的基本理论后,运用到案例中,选出最符合要求的选项。为了使大家对刑法的考法更直观,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几道预测题,以供大家学习:

1.甲因急于继承其父财产而生杀父之念,一日雨夜趁其父病重之机,欲为其注射毒药。刚拿起注射器,忽听一声惊雷致使注射器掉在地上。他想到杀父是大逆不道,要为天理所报应,便放弃了杀害行为。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预备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解析: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本题中甲属于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故本题答案选A。

2.某日,窃贼张某潜入居民李某家中行窃,恰好被下夜班回家的李某撞个正着,二人发生扭打,张某急于挣脱,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李某腹部,夺门而逃。经查,李某家虽被翻乱,但未丢失任何物品,李某腹部系轻微伤。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张某构成盗窃罪 B.张某构成抢劫罪

C.张某构成伤害罪 D.张某构成盗窃罪和伤害罪

【答案】B。解析:转化型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论。

3.魏某因曾被赵某当众羞辱,一直对赵某怀恨在心,时时想着报复赵某,一天,魏某在外喝酒后驾车回家,不料在路上撞死一行人,下车查看后发现此人正是赵某。那么,魏某的行为应当属于( )。

A.故意杀人 B.过失致人死亡 C.交通肇事 D.报复陷害

【答案】C。解析: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题魏某撞死赵某时并不是持着主观杀死赵某的故意,不属于故意杀人的规定,所以选项A不符合题意。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在对过失致人死亡罪审理时,刑法另有规定对过失致人死亡惩罚的,按刑法各条的专门规定,不适用本规定。主要有刑法规定的失火、过失投毒、过失爆炸等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所以在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时,应该按照特别规定处罚,而不是判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选项B不符合题意。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题中魏某酒后驾车,撞死行人,属于交通肇事罪。所以选项C符合题意。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魏某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存在报复陷害行为,所以选项D不符合题意。

以上是关于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法律中刑法的考法简单的示例,希望能够给各位考生带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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