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聘频道为大家带来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聘备考资料,2019黑龙江事业单位备考资料:关于正当防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
近日,江苏昆山“纹身男砍人被反杀”案在新闻上非常火爆,引起社会各界强烈的关注,最高检副检察长表示,正当防卫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可以致伤、致死。今天我们简单谈谈关于正当防卫的一些知识点供大家学习。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中正当防卫所保护的利益不仅仅包括本人的利益,同样也包括保护他人的利益。如张三看到王五正在抢劫美女夏红,那么张三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同样国家的利益以及公共的利益都可以。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保护的是合法的权益,并不限于本人。
一、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如甲拿着刚买的一把菜刀走在街上,路人乙以为甲想杀自己,便把甲打伤,则乙打伤甲的行为就属于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若甲拿着刚买的才到朝着乙砍去,则乙的反击才属于正当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得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上个案例中甲砍杀乙的举动发生在正在进行当中的不法侵害,则乙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若甲扬言要杀乙,乙先下手打伤甲的行为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属于故意犯罪。
(三)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的决意,防卫人具有明确的保护合法权利的正当目的和动机。如案例中乙打伤甲时的内心态度是想要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非故意伤害甲的身体。
(四)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在防卫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制止,不能伤害无辜第三人。如甲砍杀乙,则乙只能反击甲,不能伤害其他人。
(五)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同样在反击不法侵害时,不可以超过必要的限度,如甲只想盗窃乙的钱包,而乙杀死了甲,那么乙的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二、特殊的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甲砍杀乙的行为即属于杀人,则乙反击的行为致使甲死亡仍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负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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