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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监察法备考要点梳理

2019-01-02 13:57: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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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监察法备考要点梳理

【导读】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监察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本文就监察法常常涉及到事业单位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相关内容进行简要解读,希望对大家明确此问题有借鉴意义。

下面对于监察法中的一些重要法条进行简要解读:

一、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监察委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他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属于与“一府两院”平行的国家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简要解读:今年成立监察委的重大意义在于整合反腐败资源和力量,所以监察机关主要职权是是对于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它是专责机关,而非专职机关。监察委是独立的监察机关,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同都是由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对权力机关负责,受权力机关监督。而且此处考试常常容易涉及到监察委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权力机关的关系。

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4.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5.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简要解读:1、此处是考试知识,监察委的工作原则是不受行政机关干涉,如果在考试中出现不受任何机关干涉的说法就是错误的。因为监察委的职责是对于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要进行相应的调查,所以通过调查认定为涉嫌职务犯罪的,而且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需要制作起诉意见书,监察机关要连同案卷相关材料、有关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所以跟法院,检察院以及相应的执法部门之间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所以说监察机关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说法是错误的。

2、虽然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但监察委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仍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去行使职权。

三、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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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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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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