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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考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中人身自由权

2018-10-14 13:56: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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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考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中人身自由权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一章节在考试中占有较大的部分,尤其是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中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一种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涉及到人身的各方各面,也是考试中的常知识,所以在学习公民基本权利中人身权时要学的细一点,了解透彻一点。

一、明确内容

首先要知道人身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只有这四项,考试经常会出现在单选或多选里面。

【例题再现】下列属于人身自由权的有哪些

A、人身自由 B、宗教信仰自由

C、住宅不受侵犯 D、通信自由通信秘密

【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广义的人身自由权的内容,对于人身自由权有且仅有四种,其他的都不属于,此类题目主要靠背诵即可得分。

二、分类

1、人身自由

对于人身自由,我国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都不受侵犯,尤其注意只有经过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人都没有这个权利。一定要注意主体,执行主体只有公安机关。考题经常会出现保安,居委会等都无权限制人身自由。

【例题再现】王某在帮邻居家拆旧房时,从两米高的墙上掉下,身受重伤。经医院及时抢救,才保住性命,王某脱离危险后,因为拖欠医院的医疗费,医院扣留了王某的家属,放王某出院去筹措医疗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医院的做法正确,是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必要之举

B、医院的做法错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C、医院的做法错误,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D、医院的做法错误,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答案】B。解析:医院扣留王某家属的行为属于限制人身自由,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可以执行,医院没有权利,所以做法明显错误,医院可以运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权利,但是不可以限制人身自由。故本题正确答案选B。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常见的人格尊严遭受侵犯的行为主要就是侮辱、诽谤、诬告陷害。这三种情形要区分清楚,侮辱更多的是骂人,诽谤强调的是造谣对人造成伤害,诬告陷害强调的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一定是无中生有,主观目的就是害人,和错告区分清楚。

3、住宅不受侵犯

这点考的相对较少,住宅主要针对的是我们日常生活的地方都叫住宅。未经他人同意擅自闯入他人住宅就是对此权利的侵犯。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对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国家有所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侦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检查外,任何机关不得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要注意只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没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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