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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亮点解析

2018-10-14 14:04:52| 来源:

为大家带来2018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亮点解析,推荐查看2018年10月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信息汇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j进行事业单位考试备考


2018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亮点解析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成为事业单位考试的重点热点,今天一起学习民法总则规定亮点。

小张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遇难,留下遗产50万,此时,除了小张的父母和妻子和哥哥,小张的孩子仅9个月还未出生,该遗产由哪些人继承?

A.小张父、母

B.小张父、母、妻子

C.小张父、母、妻子、哥哥

D.小张父、母、妻子、未出生孩子

【答案】D。解析: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所以本题小张的父母、妻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小张的财产。故A选项错误。小张的哥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所以小张的哥哥不继承。故C选项错误。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所以本题中,小张的孩子虽然是胎儿,涉及到遗产继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权利继承小张的遗产。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注意】《民法总则》出于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的目的,列举了在为“遗腹子”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的制度及接受赠与的权利等方面,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条法律规定和《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一条款相对应。在事业单位的考试里这一条新的规定,继承法和民法总则的内容总是结合考察,所以对于法定继承的顺序也要记忆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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