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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龙江事业单考试备考:《民法学》中关于无因管理相关知识点

2018-07-31 16:49:06| 来源:

2018黑龙江事业单考试备考:《民法学》中关于无因管理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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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学》中关于无因管理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2.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愿意将管理所得利益归属他人)3.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4.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二.1.管理他人事务--事务

事务,指的是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①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也可以是非财产性事务(如抢救落水儿童);②可以是继续性事件(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也可以是非财产性事件(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果实摘下并出售);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到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也可以为事实行为(如救火)。但是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如替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替人看管赃物并支出保管费用等违法行为。

2.管理他人事务--他人

他人须为特定的人,特定的一人或者特定的数人。如果管理的人属于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事务,则无法成立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所以能够形成一个债,是因为债的双方主体均须特定。如冬天下雪,甲将路边地面上的雪打扫干净。

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具有管理的意思,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他人事务包括两种:①客观上他人的事务。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结合关系,事务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实施救火行为);②主观的他人事务。指事务本身系属中性,依其内容或者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关系,但可因正当的管理意思(为本人意思,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知推知的意思)成为他人事务。

3. 一个管理行为,可能同时管理了数个特定他人的事务,从而,一个管理行为,可同时成立数个无因管理之债。如甲见友人乙驾车撞伤路人丙,赶紧送丙去医院救治,并垫付了医药费4000元,①甲乙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②甲丙间也成立无因管理之债③若丙依照无因管理之债对甲偿付后,丙有权对乙进行追偿。

4. 只要是为了他人的利益,管理人即使对本人发生错误,不妨碍就真实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如一老人在街边晕倒,甲以为是乙的父亲,赶紧打车将老人送到医院并垫付3千元,事后得知老人是丙的父亲。①对本人发生误认,只要不属于若非发生误认,即不实施管理,就对真正的本人存有管理意思,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5.管理人出于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自然不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照顾等。

无因管理是民法学中较为重要的知识,在考试中考查的频率较高,在学习中要多加学习。最后祝大家备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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