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
(试行)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教育部考试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月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试行)
为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促进教师专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国家标准,是从事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职业的最基本要求,是进行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基本依据。
一、考试目标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查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基本能力。
1. 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具有从事教师职业所必备的科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
2.掌握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幼儿保育)和班级管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并能正确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
3. 具备学科教学能力,掌握拟任教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掌握教学设计、教学实施和教学评价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并能在教学实践中正确运用。
二、考试内容
(一)幼儿园教师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1 职 业 道 德 与 基本 素 养 |
1.1职业理念 |
意识。 |
1.2职业规范 |
规范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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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本素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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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育 知识 与应用 |
2.1学前儿童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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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学前教育原理 |
象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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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 教 知识 与 能 力 |
3.1生活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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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环境创设 |
并能进行自我调控。 应的活动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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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游戏活动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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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教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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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教育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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