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2017年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
二、认定条件
(一)在已完成的普通高校或者中等师范学校的学业中,修学了国家或省里规定的师范教育类专业课程,特别是已经修学了教育学、心理学(或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并经考核合格。
(二)在已完成的普通高校或者中等师范学校的学业中,参加了就读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见习、实习活动,并经考核合格。
(三)具备了取得师范教育类毕业证书资格。
(四)取得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
(五)身体健康检查工作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且具备检查传染病和精神病史条件的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办法执行黑教师办〔2004〕4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按照《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执行(附件六)。
三、认定要求
各普通高校和中师学校的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应报请省教育厅审核确认。上报审核的材料包括:
(一)由省教育厅计划部门当年审批下达的师范类专业招生计划数(复印件)以及2017年毕业生人数。若毕业生人数与招生计划数不一致,应说明具体原因。
(二)当年各师范类专业招生简章和省招生管理部门批准的录取新生名单(复印件)。
(三)由省教育厅教学管理部门审定的当年师范类专业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及培养方向、课程设置及教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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