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南平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中共南平市委组织部、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组织实施2017年南平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计划招聘工作人员212名。受南平市所辖县(市、区)委托,县(市、区)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101名,同步参加这次笔试。以上各招聘单位具体的招聘岗位、人数、条件详见《2017年南平市(或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简章》(以下简称《简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和其它要求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2月14日至1999年2月14日期间出生)。若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为准。
6.各招聘岗位条件以《简章》的要求为准。其中未注明户籍要求的,指面向全国;要求面向福建省或南平市的,指2017年2月14日前常住户口在福建省或南平市的人员;2017年福建省内高校省外生源和省外高校福建省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均可报考面向本省的岗位;2017年南平市内高校市外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市外高校南平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指户籍关系仍在外地中介机构的未正式就业人员),均可报考面向南平市的岗位;各县(市、区)设置的随军家属岗位,仅面向各县(市、区)驻军在2017年2月14日前已办理批准手续的随军家属。相应资格条件详见各县(市、区)岗位信息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②在各级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考(聘)纪律,尚在禁止报考期限内的人员;③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院校非应届毕业生;④现役军人;⑤2017年7月31日前服务期未满的大学生村官;⑥南平辖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录(聘)人员,尚在最低服务年限及事业单位首次聘用合同约定期限内的人员;⑦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其他要求
1.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列入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若要求“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学历,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按教学计划完成该学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升产业工人队伍素质十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39号)文件,对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可报考在符合岗位其他资格条件下的学历类别为不限的大专、本科学历岗位。
2.报考者的毕业证书及报考条件所需要的相关证书,必须在2017年2月14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放宽至2017年9月30日前取得)。
3.留学回国人员和香港、澳门地区学习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港澳地区学习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
4.国内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应由国内院校出具相应的证明;取得国外院校学历、学位的,需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或《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
5.“专门岗位”是指专门面向参加省统一组织实施的大学生村官计划,省和设区市统一组织实施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服务社区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2015年之前入伍、服役期满且于2017年2月14日之前退役的我市大学生退役士兵进行招聘的岗位。报考“专门岗位”的人员,还需符合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通过享受政策待遇,已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报考“专门岗位”。
二、报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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