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采取先报考后审查的原则,且贯穿招聘过程始终。资格审查工作由市直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资格审查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各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社部门确定并通知。参加资格审查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学历学位证、报到证、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所需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
(七)面试
招聘面试工作由市直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整个面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1.时间及地点: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每个岗位采取的面试方式均由各主管部门确定并通知。
2.面试人选确定:笔试加面试岗位的面试人选应在招聘岗位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从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5(含)比例确定,1:5比例内成绩相同的,或不足1:5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免笔试直接参加面试的人选,报名人数在1:5(含)比例内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超过1:5比例的,由市直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社部门,严格按照公开招聘程序先行初试筛选,最终按1:5(含)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3.面试成绩:面试成绩按100分计算,合格线为60分,计算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面试成绩分别在市直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布。低于合格线的应聘人员,不得作为拟聘人选。
4.拟聘人选确定:笔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拟聘人选从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从到低分,按同一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1比例确定,成绩相同的,进行下一轮面试。
(八)体检与考察
体检工作由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考察工作由市直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社部门分别负责。体检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合格的,对拟聘用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体检、考察有一项不合格的,取消拟聘用人选资格,并在同一招聘岗位面试合格的人员中,从到低分依次递补,进行体检、考察。
(九)公示与聘用
体检、考察均合格的在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直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社部门将拟聘人选名单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分别由长春市和县(市)、区人社部门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对公示反映有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公示期内或办理聘用手续前自动放弃的,取消拟聘人选资格,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递补,如需递补的,应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到低分依次递补。
被聘用人员一律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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